“喝酒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”
(资料图片)
遵守交通法规才是安全出行的正确选择
心存侥幸 耍小聪明
容易让自己陷入危险境地
最终害人害己
下面曝光近期一批酒后驾驶的驾驶员
01
桂R2***9
2023年3月18日20时27分,陈某某驾驶桂R2***9二轮摩托车在石龙新乐村行驶时,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,经对陈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mg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且其还存在驾驶未按规定年检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,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。
民警依法对陈某某作出拖移机动车,暂扣驾驶证6个月,罚款1150元,驾驶证记14分的处罚。
02
桂R4***8
2023年3月1日21时26分,卢某某驾驶桂R4***8小型汽车在社步宁江3公里500米行驶时,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,经对卢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7mg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。
民警依法对卢某某作出拖移机动车,暂扣驾驶证6个月,罚款1000元,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。
03
桂RA***9
2023年3月1日21时2分,黎某某驾驶桂RA***9银色皮卡车在社步宁江3公里500米行驶时,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,经对黎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5mg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。
民警依法对黎某某作出拖移机动车,暂扣驾驶证6个月,罚款1000元,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。
04
桂RT***9
2023年2月9日1时16分,陈某某驾驶桂RT***9小型桥车在白沙镇10公里100米行驶时,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,经对陈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mg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。
民警依法对陈某某作出拖移机动车,暂扣驾驶证6个月,罚款1000元,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。
05
桂RG***0
2023年3月20日12时5分,黄某某驾驶桂RG***0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贵港市金港大道峡山市场,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,经对黄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mg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且其还存在未随车携带行驶证,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违法行为。
民警依法对黄某某作出拖移机动车,暂扣驾驶证6个月,罚款1250元,驾驶证记21分的处罚。
06
桂R8***4
2023年3月20日12时41分,熊某某驾驶桂R8***4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X385线大圩-白沙2公里200米,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,经对熊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8mg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且其还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。
民警依法对熊某某作出拖移机动车,罚款1300元的处理。
07
桂R0***0
2023年3月22日12时45分,蒙某某驾驶桂R0***0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贵港市金港大道峡山市场,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,经对蒙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2mg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。
民警依法对蒙某某作出拖移机动车,暂扣驾驶证6个月,罚款1000元,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。
08
桂RA***A
2023年3月30日17时20分,林某某驾驶桂RA***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X385线大圩-白沙2公里200米处,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,经对林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5mg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且其还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,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。
民警依法对林某某作出拖移机动车,罚款1350元的处罚。
09
桂R7***1
2023年3月18日2时9分,林某某驾驶桂R7***1号小型汽车在贵港市民主路/宏桂广场,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,经对林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4mg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。
民警依法对林某某作出拖移机动车,暂扣驾驶证6个月,罚款1000元,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。
10
桂RZ***8
2023年3月17日20时47分,周某某驾驶桂RZ***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385线大圩-白沙2公里200米处,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,经对周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8mg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且其还存在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。
民警依法对周某某作出拖移机动车,暂扣驾驶证6个月,罚款1050元,驾驶证记13分的处罚。
11
桂NA***5
2023年4月7日20时43分,梁某某驾驶桂NA***5号小型汽车在X385线大圩-白沙2公里200米,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,经对梁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9mg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且其还存在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。
民警依法对梁某某作出拖移机动车,暂扣驾驶证6个月,罚款1050元,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。
12
桂R5***3
2023年4月7日20时25分,韦某某驾驶桂R5***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X385线大圩-白沙2公里200米,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,经对韦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mg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。
民警依法对韦某某作出拖移机动车,暂扣驾驶证6个月,罚款1000元,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。
13
桂RF***9
2023年4月7日20时17分,倪某某驾驶桂RF***9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X385线大圩-白沙2公里200米,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,经对倪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4mg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。
民警依法对倪某某作出拖移机动车,暂扣驾驶证6个月,罚款1000元,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。
图文:桂平大队、四大队
采编:甘 霖、李良意
责编:莫清清、傅 瑜
审核:廖宇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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